五邑工商總會學校

<<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會名:五邑工商總會學校家長教師會
(Five Districts Business Welfare Association School Parent – Teacher Association)

(二) 會址:九龍深水埗保安道永康街七十號

(三) 宗旨:

  1. 加強家庭與學校之間的聯繫,以促進教育效能。
  2. 共同討論教育及學生之福利事宜,協助學生健康地成長。
  3. 促進家長之間的經驗交流。
  4. 組織家長參與教育工作。

(四) 會員類別:

  1. 顧問:本校校長為本會顧問。
  2. 家長會員:凡本校就讀之學生及畢業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成為「家長會員」,家長會員必須繳交會費。
  3. 教師會員:現任本校教師均為教師會員。教師同時是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者亦屬教師會員。
  4. 名譽會員:由常務委員會邀請社會賢達、離任校長、教師及歷任常務委員為「名譽會員」。此等會員不用繳交會費。

(五) 會員權利:

  1. 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2. 會員均有選舉、被選、動議、發言及表決等權利。但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則無被選權。
  3. 會員享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所有活動之權利。

(六) 會員義務:

1.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2. 家長會員必須於申請入會時繳交年費。

(七) 會費:

  1. 不論就讀本校子女人數多少,每個家庭只作一個會籍計算。
  2. 首年會費定為 30元 (以學年計);以後每年會費則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3. 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會費將不予發還。

(八) 組織:

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學期初召開一次。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家長會員」百分之十,大會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會員大會之權責:

  • 甲. 修改會章
  • 乙. 推選常務委員
  • 丙. 商議、改進及推展會務
  • 丁. 通過財政報告

2. 特別會員大會:

如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十名會員聯名書面提出請求時得予召開。

3. 常務委員會:

  • 甲. 常務委員每年召開會議不少於三次,其法定人數以超過半數常務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 乙. 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
  • 丙. 常務委員會共有委員十七人,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

重要規定:

• 只有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現職教員可選出本會的委員。

• 只有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現職教員可成為本會的委員。

丁. 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

a. 主席(一人)(家長委員擔任)

  •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 帶領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
  • 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
  • 籌組常務委員會委員之推選。

b. 副主席(二人)(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

  • 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
  • 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c. 秘書(二人)(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

  • 協助主席準備會議議程。
  • 撰寫會議記錄。
  • 處理對內、對外的文件。

d. 司庫(二人)(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

  • 管理本會一切收支賬目及財政。
  • 每年協助主席制定結算書,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e. 文教(三人)(家長委員一人,教師委員二人)

  • 負責整理會章,籌辦教育性講座、出版刊物等。

f. 康樂(二人)(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

  • 策劃本會的一切康樂活動。

g. 總務(二人)(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

  • 處理一些不屬於其他常務委員工作範圍以內的工作。

h. 委員(三人)(家長委員二人,教師委員一人)

  • 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

戊. 常務委員任期:

  • a. 由每年新一屆常務委員成立開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最多可連任兩屆。
  • b. 常務委員在任期間,其子女中途退學或畢業離校,則其常務委員資格會自動取消。
  • c. 遇有常務委員離職,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出任餘下任期。如候補委員不同意替補空缺,而餘下任期少於半年,空缺將會懸空,倘若餘下任期有半年或以上,則會進行補選。
  • d. 常務委員會有權作職位之調動。
  • e. 「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 附錄

(1) 候選人資格

1.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1.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 (a)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 (b)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1.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1.4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多於一名家長參選。

(2) 人數和任期

2.1 家長校董名額各2人,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惟不得多過兩屆。

2.2 家長校董的任期由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

2.3 家教會應在選舉年的九月至十一月期間舉行選舉,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註冊成為家長校董。

(3) 提名程序

3.1 選舉主任:選舉工作由當屆常務委員會以互選形式選出選舉主任執行,惟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3.2 提名期限:選舉前30日。

附件一 - 經費來源

1. 家教會會費

  • 首年會費定為30元(以學年計);以後每年會費則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 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會費將不予發還。

2. 家庭與學校合作活動計劃資助

  • 每年向家庭合作事宜委員會申請,用以舉辦家長活動,包括講座、工作坊、課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