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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培養學生定時上學的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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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讓家長及學生明白學校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向學生灌輸對學校教育的正確態度和價值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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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設立就學政策機制,透過清晰的程序和指引,供各持分者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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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及早介入處理逃學、無故缺席或不定時上學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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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採取跨專業協作,訓輔合一的方式,共同處理高危個案或邊緣輟學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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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加強家校溝通,提升家長的管教技巧,協助子女投入校園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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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訂立支援機制,讓重返校園的學生重新融入學校生活及趕上學習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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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組織學校活動,建立師生互信關係,關顧學生的需要,以加強他們對學校的歸屬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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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學校嚴格遵守規定,執行以下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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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缺課一天至兩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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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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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請事假 (兩天或以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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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須於請假前於手冊塡寫請假資料,並交班主任簽署確認。或告假當天早上親自致電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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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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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請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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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診:家長須於請假前於手冊塡寫請假資料,並交班主任簽署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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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於告病假當天早上親自致電通知校方,並於手冊補塡請假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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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請兩天的病假,家長須於學生復學日呈交醫生簽發之病假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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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三天至六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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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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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或以上的事假,家長須於請假前一星期以書面向校方申請批核,否則當曠課論,班主任、訓導主任及社工聯絡家長,並作出跟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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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鼓勵學生每天按時上學,學生如需請假,需有合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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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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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或以上的病假,家長於告病假當天/首天早上親自致電通知校方,家長須於學生復學日呈交醫生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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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患傳染病而請病假,學校會按「處理傳染病安排程序」跟進請假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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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為免學生以生病為藉口,持續缺課,學生須於復課後出示醫生簽發之病假紙,未能呈交醫生紙證明而超過三天或以上的病假,則當曠課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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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七天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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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如學生持續缺課七天,不論任何原因,包括與行為、情緒、家庭、學習困難、逃學、失去讀書興趣或遭家長禁止上學等問題有關,學校會按「及早知會程序」立即申報懷疑輟學的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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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學生無依程序告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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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學生缺課的首天,校務處或班主任於當日致電家長或透過其他適當方法,確定學生缺課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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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若無法聯絡家長或學生繼續缺席,班主任需向駐校社工交代學生缺席詳情,由社工繼續跟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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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對未能提出合理原因而缺課之學生,學校及駐校社工會即時了解及跟進,以維持學生良好的出席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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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倘學生缺課因情緒、學業或行為等問題而逃學或拒絕上學,班主任便立即把個案轉介駐校社工,及早介入,並知會家長盡早安排學生復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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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如學生無故缺課三天或以上,校方會將個案轉介駐校社工或安排社工進行家訪,了解因由;倘無法聯絡家長,學校會郵寄函件查問學生缺課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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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學生若無故缺課,可視為曠課,會紀錄在成績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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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訓輔組及駐校社主任與家長合作,以游說、輔導或個案服務的形式協助學生盡快復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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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輟學/持續缺課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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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學校在學生連續缺課的第七天會立即向教育局申報輟學學生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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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在首兩個月內,先由訓輔組及駐校社工介入處理,提供輔導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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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如訓輔組及駐校社工未能有效使學生重返校園,在學生無合理辯解而缺課的第二個月月底,教育局會向家長發出警告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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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倘若缺課情況持續,在第三個月月底,以及其後的每個月月底均由教育局向家長發出警告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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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如持續缺課,而家長無合理辯解,又未能遵照警告信及跟進警告信的規定,教育局會在學生缺課後第六個月月底,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74條規定,向家長發出入學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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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訓輔組及駐校社工與教育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的督學緊密合作,協助輟學學生盡快復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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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如缺課持續,由警方調查及檢控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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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如缺課持續,經法庭程序,讓學生重返校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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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轉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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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學校在學生離校後7天內,填妥表格內有關學生的資料,然後透過聯遞系統向教育局遞交有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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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復課學生及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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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學校於學生復課或入學後十天內,透過聯遞系統向教育局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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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若復課學生有特殊需要,駐校社工會繼續跟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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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教育局的缺課個案專責小組會與學校緊密合作,協助輟學學生盡快復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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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本校鼓勵學生每天按時上課,學生如需請假,需有合理原因。 |